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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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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准後,由郵政機構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的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20 條」,這條法規涉及到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的處理事宜。根據這個法規,當遇到上述情況時,這些郵包物品必須經過海關的查驗及核准,然後由郵政機構負責後續的處理工作。 有關這個法規的相關範例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海關總署所提供的相關資訊,例如海關總署的網站或相關法規手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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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20 條規定:「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核准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