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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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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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第16條,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該法條並未提及具體的懲罰方式或細節,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或判例來確定具體的懲治方式。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0條,偽造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土地債券的情境下,如果有人故意偽造或毀損土地債券的信用,可能會被依照刑法相關條文進行懲治。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可能會有類似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0310314 制定)
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 偽造名詞
(0310314 制定)
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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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