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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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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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條是關於土地債券的付息和還本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土地債券的付息至少每年一次。對於記名式債券,可以定期一次或數次還本。而對於無記名式債券,則可以分期以抽籤的方式行之。然而,在必要時,這些債券可以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且在滿二年後可以隨時提前還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91)
立法沿革 1 版
(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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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314 制定)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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