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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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其自償性債務分年舉借者,各年度編列之自償性債務舉借累計數與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相符或低於原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免再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送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 2.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其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應注意經濟變動因素,逐年檢討其對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影響。
- 3.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經檢討其自償性債務有喪失自償性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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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以下為針對各項款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舉借和償還自償性債務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如果每年編列的自償性債務舉借額累計數量與計畫案相符或低於原計畫,則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構無需再次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和償還計畫案提交審議。這表示審議通過的計畫案在執行期間不需要再重新提交審議。 舉一個例子是,苗栗縣政府在第1次償債計畫經財政部核准後,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增加到80億元。如果這一變更是在計畫審議通過後進行的,並且新的透支額度低於原計畫,那麼苗栗縣政府就不需要重新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和償還計畫案提交審議。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自償性債務舉借和償還計畫案,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構應該注意經濟變動因素,逐年檢討對自償性債務償還財源的影響。這表示在執行期間,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構需要密切關注經濟環境的變化,並進行相應的財源檢討。 舉一個例子是,苗栗縣政府在償還公共債務期間,需要密切關注經濟變動因素,例如物價上漲或稅收變化等,並審慎評估這些因素對自償性債務償還財源的影響。 3. 根據該條款第三項,當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構檢討後發現自償性債務可能失去償還財源時,應提出修正計畫並提交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這表示如果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構認為自償性債務的償還財源有可能失去,他們需要提出修正計畫並提交審議。 舉一個例子是,如果苗栗縣政府在檢討後發現自償性債務的償還財源可能無法保證,他們需要提出修正計畫並提交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以確保計畫能夠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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