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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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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7條,承領人在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及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後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承領人繳清了地價並準備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需要提供自己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作為個人身份識別文件。此外,他還需要提供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用以證明土地的適合性。然後,他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最後,他可以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確定他對該土地具有合法的所有權。

相關函釋 1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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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7 條規定:「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