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17條,承領人在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及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後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承領人繳清了地價並準備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需要提供自己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作為個人身份識別文件。此外,他還需要提供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用以證明土地的適合性。然後,他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最後,他可以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確定他對該土地具有合法的所有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