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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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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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