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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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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租公用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標租非公用不動產的租期到期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該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能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這意味著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機關退還已支付的租金或要求其他形式的補償。例如,如果租期到期或租約終止,承租人必須按照協議將非公用不動產歸還給出租機關,並且不能要求任何金額的補償或賠償。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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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標租非公用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