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非公用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標租非公用不動產的租期到期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該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能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這意味著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機關退還已支付的租金或要求其他形式的補償。例如,如果租期到期或租約終止,承租人必須按照協議將非公用不動產歸還給出租機關,並且不能要求任何金額的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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