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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租公用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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