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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3-3條的規定: 1.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了一併標租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情況,這些情況不適用第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如果承租人有意續租,則應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方式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後,可以換約續租,但只能換約一次。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目前租用一塊國有非公用土地上的建築物,租期即將屆滿。根據該條規定,該人希望續租該建築物,則應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如果出租機關同意,則可以換約續租,但只能換約一次。 2. 在續租的情況下,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的次日。也就是說,當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續租了一棟建築物,則新的租期將於原租期屆滿的次日起始。在這種情況下,他不需要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退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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