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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2.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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