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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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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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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九條之一
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
第十四條
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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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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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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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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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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