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3-2

快速跳轉
  1. 1.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2. 2.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3-2條,這個法條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對於標租的文化資產,不適用前兩條規定。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在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可以換約續租,但最多只能換約續租三次。 第二項規定了續租的起租日期應為原租期屆滿的次日,且在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的限制。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文化資產指的是具有歷史、哲學、藝術、文學、科學、工藝、文化、地理、生態、社會、經濟等價值的物品、建築、遺址、紀念碑、景觀及其相關遺跡。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文化資產的擁有者或管理者應積極保護、保存、修復、展示、研究、教育及利用文化資產,以發揚國家文化。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具有特定保護價值的文化資產的管理,由財政部負責。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了對於具有特定保護價值的文化資產的標租管理方式。這表示文化資產的出租管理有特殊的規定,不適用其他條文的規定。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有意續租時,應在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如果出租機關同意,則可以換約續租,但最多只能換約續租三次。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出租物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法令》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2 條規定:「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