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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 二、收件。 三、勘查。 四、審查。 五、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 六、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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