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款為逕予出租之原承租人或其繼受人。但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其繼受人僅限於原承租人之繼承人。 二、第二款為現使用人。但地上有國有建築改良物時,屬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該改良物出資之原始建造人、繼受該改良物之繼承人、買受人及受贈人。 三、第三款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得承購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