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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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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 2.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之管理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資訊,國有財產署是財政部直屬機關,負責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事務。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符合本條所指之管理機關。 關於第2項規定之出租機關,根據本參考資料中的資訊,並無明確提及該條所指之出租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出租機關是否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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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