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之管理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資訊,國有財產署是財政部直屬機關,負責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事務。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符合本條所指之管理機關。 關於第2項規定之出租機關,根據本參考資料中的資訊,並無明確提及該條所指之出租機關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出租機關是否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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