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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 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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