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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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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不動產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
  2. 2.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
  3. 3.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者,另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放租,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非公用不動產可以依法令進行出租,除非法令對其有其他規定。 2. 出租的方式可以是標租或逕予出租,具體的方式由出租管理人決定。 3. 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的情況,則需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租賃,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對於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可以根據法令的規定來進行。例如,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了出租非公用不動產的條件。 - 出租的方式可以是標租或逕予出租,這取決於出租管理人的決定。例如,根據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所管公有土地的處理,可以考慮整體利用的原則。 - 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的場合,則需要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租賃。例如,根據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的出租期限可以根據該規則來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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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