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 條,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的非公用不動產,在承租人入住後,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如果承租人未在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管理機關有權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如果承租人因死亡而無法在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則可以延長期限為六個月。 範例: 如果一位承租人在入住一個非公用不動產後,出租機關以書面通知他,在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然而,承租人沒有在期限內提交申請,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法規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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