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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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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之公用不動產,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一規定,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
  2. 2.前項期限,承租人死亡者,得延長為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 條,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的非公用不動產,在承租人入住後,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如果承租人未在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管理機關有權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如果承租人因死亡而無法在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則可以延長期限為六個月。 範例: 如果一位承租人在入住一個非公用不動產後,出租機關以書面通知他,在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然而,承租人沒有在期限內提交申請,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法規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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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之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承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