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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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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逕予出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9條,國私共有土地可以經過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的分管範圍進行出租。這表示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情況下,只要共有人達成協議並分管土地,就可以直接進行出租,而無需額外的程序或批准。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也維護了共有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塊國有土地由三個共有人所有,他們達成共識後決定分管土地,其中一人負責出租的事宜。根據管理辦法第29條,這位共有人可以在分管範圍內直接進行出租,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經過額外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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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逕予出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