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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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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計收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2. 2.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租金免收,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其租金緩收、退還之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3. 3.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造林地租約,於修正施行後租期屆滿前砍伐林木、竹林者,其造林地租金得由承租人選擇依租約約定或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針對該條的各項款進行解釋如下: 1. 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計收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根據本條第一款之規定,逕予出租的不動產的租金應按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租金基準計收,如果法律法規對租金有優惠規定,則依照優惠規定辦理。在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的情況下,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以減免租金。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由財政部規定。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2) 2. 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租金免收,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其租金緩收、退還之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申請將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可以在申請期間緩收租金。如果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則租金可以免收,已經收取的租金則應無息退還。關於租金緩收、退還的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規定。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2) 3.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中,法律法規對逕予出租不動產的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以及當期公告的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則租金應予調整。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2)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造林地租約,於修正施行後租期屆滿前砍伐林木、竹林者,其造林地租金得由承租人選擇依租約約定或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計收。 根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的造林地租約,如果在修正施行後租期屆滿前砍伐了林木或竹林,則承租人可以選擇依照租約約定的方式計收造林地租金,或者依照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計收。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2)

  • 不動產名詞
  • 法令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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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