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租賃契約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契約中應列明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相關資訊。 2. 租賃標的:契約中應具體說明租賃的物件是什麼,例如房屋、土地等。 3. 租期:契約中需明確訂定租賃的期間,包括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 4. 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契約應詳細說明租金的金額、繳納方式,以及相關的逾期違約金及計收標準。 5. 使用限制:契約中需明確列明對於租賃物的使用限制,例如禁止違法使用、商業用途限制等。 6. 終止租約條件:契約中應包含租賃契約終止的條件,例如租期屆滿、協議解除等。 7. 其他約定事項:契約中還應詳細列明其他當事人希望約定的事項,以確保雙方之間的權益。 資料來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資料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1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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