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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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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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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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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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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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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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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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