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如果依照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的各項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時,已經有實際使用的情況,應自出租機關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最長為五年。在此期間已經繳納的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當扣除並可以分期繳交。 範例:甲公司在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後,已經在過去三年中實際使用該不動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甲公司需追溯收取三年的使用補償金。 2. 根據該條法規,使用補償金的計算基準應根據當期的法令規定直接出租時的租金基準來計算,不適用租金優惠的規定。但如果已經經過法院確定的判決來確定使用補償金的計算基準,則應按照法院判決確定的基準來計算使用補償金。 範例:甲公司在出租非公用不動產時,根據當期的法令規定的租金基準計算租金金額,並不適用租金優惠的規定。 以上答案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分析和解釋,並以最新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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