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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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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用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註銷申請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的證件: 1. 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2. 不屬於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3. 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4. 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5. 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6. 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7. 不符合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8. 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資料來源及範例: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當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時,若該不動產不符合管理機關的管理範圍,根據法規,可以註銷該租用申請並退還相關證件。例如,當一個企業申請租用一塊土地,但該土地實際上是由另一個機關負責管理,且不在該企業所需的範圍內,那麼該租用申請可能被註銷並退還相關證件。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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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