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