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租用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 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 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逾期未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出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所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