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關於租期屆滿時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需要額外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該按照租約約定的規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承租人希望續租,必須在租期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換約申請。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換約的期限是由管理機關來確定的,這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參考資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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