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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2. 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申請換約。
  3. 前項期限,由管理機關定之,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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