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 1. 出租機關得根據承租人每月應繳納的租金金額,可以在租約中訂明按月或按若干個月繳交租金。 例如,如果承租人每月應繳納的租金金額為一萬元,出租機關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月支付,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按季度或半年繳交租金。 2. 若租金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則出租機關可以依據折收代金的基準核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租金。 舉例來說,假設租金是以一定數量的農作物支付,出租機關可以根據市價計算農作物的金額,並向承租人通知應繳交的租金金額。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的相關法規進行釋義,其中包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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