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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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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
  2. 2.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基準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 1. 出租機關得根據承租人每月應繳納的租金金額,可以在租約中訂明按月或按若干個月繳交租金。 例如,如果承租人每月應繳納的租金金額為一萬元,出租機關可以要求承租人按月支付,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按季度或半年繳交租金。 2. 若租金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則出租機關可以依據折收代金的基準核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租金。 舉例來說,假設租金是以一定數量的農作物支付,出租機關可以根據市價計算農作物的金額,並向承租人通知應繳交的租金金額。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的相關法規進行釋義,其中包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 代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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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