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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
  2. 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基準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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