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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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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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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
催告
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
支付命令
或依法
起訴
。 三、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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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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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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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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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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