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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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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承租公用不動產時,承租人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當有兩人以上共同承租非公用不動產時,承租人應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對於合約所規定的事項,租約的每一位承租人都有義務履行,並且對違約負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5條 - 租賃法第33條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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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承租非公用不動產時,承租人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