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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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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5條,如果承租人在申請承租時提供的證件被發現為虛偽或不實,出租機關可以撤銷或終止租約。在這種情況下,已繳納的租金和歷年的使用補償金將不會退還給承租人。 舉例來說,如果承租人在申請承租時提交的證件被發現是偽造的,出租機關有權終止其租約並不予退還已繳納的租金和使用補償金。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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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