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5條,如果承租人在申請承租時提供的證件被發現為虛偽或不實,出租機關可以撤銷或終止租約。在這種情況下,已繳納的租金和歷年的使用補償金將不會退還給承租人。 舉例來說,如果承租人在申請承租時提交的證件被發現是偽造的,出租機關有權終止其租約並不予退還已繳納的租金和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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