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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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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終止或消滅,承租人拆除騰空屬國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當租賃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承租人若拆除屬於非國有的地上物件並將租賃物返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補償。 參考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86年12月12日公告實施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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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租約終止或消滅,承租人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