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終止或消滅,承租人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當租賃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承租人若拆除屬於非國有的地上物件並將租賃物返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補償。 參考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86年12月12日公告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