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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准者,得申請展期。
  2. 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3.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4. 第二項第二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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