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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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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准者,得申請展期。
  2. 2.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3. 3.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4. 4.第二項第二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了關於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死亡和繼承的相關事宜。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承租人死亡時,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進行繼承換約。然而,如果無法歸責於繼承人或獲得各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違反前項的規定,將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對於造林地租約,出租機關將通知繼承人在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2. 對於非造林地租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租機關將通知繼承人在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協助辦理繼承換約,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部分繼承人可以以全體繼承人的名義申請辦理。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關於違約金的計收標準,如果逾期每滿一個月,將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的租金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個月的租金金額。 上述解釋參考資料來自「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1月11日)。

  • 存續期間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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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