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2條的內容: 1. 根據第39條至前條的規定,當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的義務。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受讓人應在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同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 2.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處理方式如下: (一) 對於造林地租約,出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與受讓人一同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二) 對於除上一項之外的其他租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出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支付逾期違約金,並與受讓人一同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3. 逾期違約金的計收基準如下:每滿一個月逾期,需支付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一個月的租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個月的租金額。 以上是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2條的解釋。參考資料可參考相關法令或條例,例如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若需要具體例子,則需參考相關案例法院判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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