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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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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至前條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之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
  2. 2.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3. 3.前項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2條的內容: 1. 根據第39條至前條的規定,當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的義務。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受讓人應在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同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 2.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處理方式如下: (一) 對於造林地租約,出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與受讓人一同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二) 對於除上一項之外的其他租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出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在一個月內支付逾期違約金,並與受讓人一同申請換約續租,如果未能配合辦理,則終止租約。 3. 逾期違約金的計收基準如下:每滿一個月逾期,需支付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一個月的租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個月的租金額。 以上是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2條的解釋。參考資料可參考相關法令或條例,例如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若需要具體例子,則需參考相關案例法院判決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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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至前條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之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