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逕予出租者,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之對象,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亦得為讓售者。
依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依該管理辦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承租人有權將其租賃權轉讓給符合該法或其他法律可進行讓售的對象。這意味著承租人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將自己的租賃權轉讓給合格的租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