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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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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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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逕予出租者,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之對象,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亦得為讓售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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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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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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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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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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