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1. 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回饋金比率競標,以有效投標單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不適用前條規定。 這段法規表示,對於在非公用土地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使用者,需要支付年度租金。這個租金是根據回饋金比率進行競標的結果來決定的,最高標價者獲得得標權。如果有多個競標者出價相同,則由主持人現場抽籤決定得標者,這一條規定不適用於前面的條文。 2. 前項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但在標租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確未完成設置者,得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 這段法規規定,根據得標方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售電收入乘積值計算年度租金。但如果在標租公告中設定的設置期限過期後仍然未完成設置,則按照當年度的地價稅來計算租金。 3. 第一項回饋金比率底價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這段法規表示,回饋金比率的底價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制定。 4. 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非公用土地,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 這段法規規定,根據前面的條款進行標租的非公用土地,不適用於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有意續租,則應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方式申請換約,在出租機關同意後可以進行續租。 5.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這段法規規定,進行續租的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的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規定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的限制。 最新的參考資料: 根據法規的內容,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判例。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內容,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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