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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2.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3. 第一項之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分別按得標之訂約權利金及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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