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標租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非
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
競標
,以有效
投標
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
法令
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分別按得標之訂約權利金及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標租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