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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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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理標租。
  2. 2.被占用非公用不動產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其歷年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一、經出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二、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未騰空返還。 五、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六、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占用情節重大。
  3. 3.非公用不動產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以後被占用,且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以其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該契約關係非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而消滅,始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非公用不動產沒有預定的用途,則可以辦理標租。 2. 如果被占用的非公用不動產沒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直接按現狀辦理標租,而歷年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a. 出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b. 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並且正在司法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c. 根據確定判決或具有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該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d. 原有合法的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並且未騰空返還。 e. 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f. 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的占用。 3. 如果非公用不動產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以後被占用,且沒有上述情形之一,則可以根據原有的合法使用契約關係,直接按現狀辦理標租。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2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NewsContents.aspx?id=7080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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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理標租。被占用非公用不動產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