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非公用不動產沒有預定的用途,則可以辦理標租。 2. 如果被占用的非公用不動產沒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直接按現狀辦理標租,而歷年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a. 出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b. 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並且正在司法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c. 根據確定判決或具有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該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d. 原有合法的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出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並且未騰空返還。 e. 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f. 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的占用。 3. 如果非公用不動產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以後被占用,且沒有上述情形之一,則可以根據原有的合法使用契約關係,直接按現狀辦理標租。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2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NewsContents.aspx?id=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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