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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不動產標租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標租之非公用不動產。 二、決定招標內容。 三、公告。 四、開標。 五、訂約。
  2. 前項第三款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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