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的程序。該程序是以年租金競標的方式進行,並由投標金額最高者成為得標人。當有兩個或更多投標金額相同時,主持人將抽籤決定得標人。 2. 第二項規定了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可以與租賃住宅包租業一併標租,並允許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 3. 第三項規定了標租的年租金底價。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的年租金。但如果在競標結果中無人投標,出租機關可以視需要酌減年租金底價重新辦理標租,這時年租金底價的訂定基準和酌減方式由財政部定之。 4. 第四項規定了得標後的年租金收取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年租金將按照得標人的年租金計收。 5. 第五項規定了如果得標後法令規定逕予出租的租金率發生變動,且該法令規定的年租金高於承租人得標的年租金,則改按照法令規定的年租金計收。但如果依照第二項的規定標租與包租業,則仍按照得標的年租金計收。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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