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1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表示,非公用不動產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其標租(即進行招標出租)的程序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進行。評選會的成員、出租企劃書的內容、評定方式以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依法定之相關規定定義。 2. 第2項中指出,前述文化資產的年租金按照得標者的年租金金額來計算,但不能低於當期根據法律應繳納的土地價值稅和房屋稅的合計金額。 3. 第3項指出,在文化資產租賃期間,承租人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申請減免租金,以用於修復及管理維護的支出金額。 4. 第4項指出,根據第1項的標租程序出租的文化資產,不適用於第7條第2項、第3項、第8條及前一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法》及《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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