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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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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不動產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其評選會成員、企劃書應包含內容、評定方式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2. 2.前項文化資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3. 3.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
  4. 4.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及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1條的釋義如下: 1. 第1項表示,非公用不動產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其標租(即進行招標出租)的程序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進行。評選會的成員、出租企劃書的內容、評定方式以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依法定之相關規定定義。 2. 第2項中指出,前述文化資產的年租金按照得標者的年租金金額來計算,但不能低於當期根據法律應繳納的土地價值稅和房屋稅的合計金額。 3. 第3項指出,在文化資產租賃期間,承租人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申請減免租金,以用於修復及管理維護的支出金額。 4. 第4項指出,根據第1項的標租程序出租的文化資產,不適用於第7條第2項、第3項、第8條及前一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法》及《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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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