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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不動產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其評選會成員、企劃書應包含內容、評定方式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2. 前項文化資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3. 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
  4. 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及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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