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非公用不動產,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其計收基準及充當種類,由財政部定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標租非公用不動產的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的計收基準和充當的種類由財政部來定。根據這條法規,得標人在標租非公用不動產時需要繳交履約保證金,具體繳交金額則由財政部依法定基準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