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条共有两项。首先,第1项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在租期届满或租约终止时,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于抵付欠缴的租金、拆除地上物或者清空租赁物、以及进行损害赔偿等费用。如果有剩余金额,则应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如果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则承租人需要另行支付。其次,第2项规定了当承租人根据第39条的规定转让其租赁权益时,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提供同额履约保证金之后无息退还。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还有未支付的租金,需要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并进行损害赔偿,那么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这些费用,剩余部分应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另外,如果承租人根据规定将租赁权益转让给他人,那么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提供同额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参考资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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