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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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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2. 2.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其租賃權,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提供同額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条共有两项。首先,第1项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在租期届满或租约终止时,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于抵付欠缴的租金、拆除地上物或者清空租赁物、以及进行损害赔偿等费用。如果有剩余金额,则应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如果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则承租人需要另行支付。其次,第2项规定了当承租人根据第39条的规定转让其租赁权益时,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提供同额履约保证金之后无息退还。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还有未支付的租金,需要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并进行损害赔偿,那么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这些费用,剩余部分应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另外,如果承租人根据规定将租赁权益转让给他人,那么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提供同额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参考资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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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