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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2. 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其租賃權,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提供同額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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