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1.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根據此條款,若承租人在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或設施,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這將由出租機關核發。如果承租人還想辦理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則必須在辦理該登記時,與出租機關一同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2.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這項條款明確指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將由財政部來定義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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