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標租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承租人為於標租
非
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
改良物
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
核
發之;其得辦理建物
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預告登記
。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標租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