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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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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租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出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2.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會同出租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地上物移轉為國有至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期間,仍由土地承租人使用維護,出租機關不另計收該地上物租金。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未拆除之地上物,由出租機關依租約約定拆除,所需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3條,關於標租非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的處理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如果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則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這意味著承租人需要將地上物的所有權轉移到國家擁有。 舉例:如果土地上有一棟仍可以使用的建築物,承租人需要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轉移到國家擁有。 2. 如果地上物沒有使用價值,承租人應該自行拆除地上物。這表示承租人需要自己負責拆除沒有價值的地上物。 舉例:如果土地上有一棟無法再使用的建築物,承租人需要自行拆除該建築物。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依照前述第一款的處理方式,承租人應該在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與出租機關一起完成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手續。在土地上物移轉為國有期間,承租人仍然負責使用和維護該地上物,出租機關不再收取地上物的租金。 另外,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未拆除地上物,出租機關將按照租約的約定進行拆除,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51

  • 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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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標租非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出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