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3條,關於標租非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的處理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如果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則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這意味著承租人需要將地上物的所有權轉移到國家擁有。 舉例:如果土地上有一棟仍可以使用的建築物,承租人需要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轉移到國家擁有。 2. 如果地上物沒有使用價值,承租人應該自行拆除地上物。這表示承租人需要自己負責拆除沒有價值的地上物。 舉例:如果土地上有一棟無法再使用的建築物,承租人需要自行拆除該建築物。 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依照前述第一款的處理方式,承租人應該在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與出租機關一起完成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手續。在土地上物移轉為國有期間,承租人仍然負責使用和維護該地上物,出租機關不再收取地上物的租金。 另外,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未拆除地上物,出租機關將按照租約的約定進行拆除,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5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