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3 條,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停業、解散等事項,需要依據銀行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來進行。這意味著信託投資公司在辦理這些事項時需要遵守銀行法的規定。 2. 若有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該公司應在發起人名冊上注明其身份及資金來源。這是為了確保公司能夠透明地記錄華僑或外國人作為投資者的身份和資金來源。 這些解釋是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3 條的內容,並參考了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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