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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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得依照本辦法運用其自有資金,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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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第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作為租出方,向租入方提供機器和設備以供租賃使用。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使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透過租賃業務來增加經營利潤。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購買一批機器和設備,然後將其租給企業或個人使用,以獲取租金收入。這些自有資金可以是公司內部的資金,也可以是通過集合信託方式集資所得的資金。根據這一條款,信託投資公司有權在遵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開展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以便為客戶提供各種不同需求的租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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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