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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記名債券須先向原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金融債券之時效及其遺失、被竊、減失後之處理,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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