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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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記名債券須先向原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金融債券之時效及其遺失、被竊、減失後之處理,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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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9條,金融債券可以自由進行買賣、轉讓、質押和提供擔保的行為。但是,記名債券在進行上述行為之前必須先向原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 而關於金融債券的時效以及遺失、被竊、減失後的處理,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任何金融債券(無論是記名還是無記名的)都可以進行買賣、轉讓、質押和提供擔保。然而,對於記名債券,在進行上述行為之前,必須先向原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 至於時效和遺失/被竊/減失後的處理,必須依據民法的規定來處理。民法的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900條至903條關於權利質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870條至874條關於抵押權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金融債券的處理方式可能包括質權權利的行使和抵押權的行使。 作為一個示例,當金融債券遺失、被竊或減失時,民法可能允許權利人行使相應的權利,例如質押權的行使或抵押權的行使,以保護其權益。在處理這些情況時,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手續,例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通知相關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 -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月1日) - 民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擔保名詞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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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