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運用有以下限制: 1. 存放農業行庫或代理公庫:農會信用部可以將餘裕資金存放在農業行庫,如果當地沒有農業行庫或者需要代理公庫,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 2. 購買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農會信用部可以購買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資產,但是不能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根據第2項,農會信用部持有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和票券的餘額,不能超過其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七。 根據第3項,如果其他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的偶發事件,需要流動性資金時,農會信用部可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將餘裕資金存放在其他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省級農會信用部需要經財政部核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會信用部的資金運用安全並提供流動性支援。農會信用部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運用其餘裕資金,以確保資金安全和規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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