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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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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財政部准後存放其他金融機構。 二、購買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但不得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2. 2.農會信用部持有前項第二款之資產中,其屬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及票券餘額者,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七。
  3. 3.農會信用部因其他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農會信用部的餘裕資金運用有以下限制: 1. 存放農業行庫或代理公庫:農會信用部可以將餘裕資金存放在農業行庫,如果當地沒有農業行庫或者需要代理公庫,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 2. 購買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資產:農會信用部可以購買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資產,但是不能購買可轉換公司債。 根據第2項,農會信用部持有非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的債券和票券的餘額,不能超過其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七。 根據第3項,如果其他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的偶發事件,需要流動性資金時,農會信用部可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將餘裕資金存放在其他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省級農會信用部需要經財政部核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會信用部的資金運用安全並提供流動性支援。農會信用部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運用其餘裕資金,以確保資金安全和規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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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存放農業行庫,當地無農業行庫或為代理公庫需要者,得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