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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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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有前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的設備和人員標準如下: 一、農會信用部需要有獨立的門戶,且營業場所的面積應該至少為30平方公尺以上。對於在該辦法修正之前已經設置的辦公場所,不受此限制。 二、農會信用部應該設有具有雙重控管功能的庫房或金庫,用於存放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但如果營業終了時將這些財物送往有擁有前述設備的單位進行保管,則不受此限制。 三、農會信用部應該配置至少四名員工,但對於未辦理放款業務的分部,則可以配置至少三名員工。 這些資料可以在「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找到,並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要求,對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的設備和人員進行評估和管理。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總統府法規查詢系統,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0 2. 農漁會金融改革與發展委員會,農漁會業務管理規範指引第5章:https://www.fmmarketnews.org.tw/upload/thumb/201812O/2018120715311142084的書本_1.pdf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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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