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員,必須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省級農會報財政部審查合格後才能充任。如果審查機關在充任後發現前項的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或發生了第十二條規定的情事,該審查機關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則應在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按照前項的規定提報具備資格的人員來充任主任。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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