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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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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審查。
  2. 2.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員,必須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省級農會報財政部審查合格後才能充任。如果審查機關在充任後發現前項的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或發生了第十二條規定的情事,該審查機關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則應在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按照前項的規定提報具備資格的人員來充任主任。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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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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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