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時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具有徵信和授信經驗的職員組成,且至少需有四人以上,並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且如有變更也需要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則需報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農業金融集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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