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這條法條主要規定了有關授信審議委員會的決議程序和審議案件的範圍。下面是對每個款的釋義: 1. 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根據這個條款,授信審議委員會的決議需要取得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進行。這個條款確保了在決策過程中有足夠的出席和同意的委員,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左: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根據這個條款,授信審議委員會需要審議和核准一定金額以上的放款案件,以及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的展期,還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的案件。這些案件需要經過授信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和核准,以確保決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根據這個條款,一定金額的範圍需要由理事會通過後報送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如果是省級農會信用部的案件,則需要報送給財政部備查。這樣可以確保決策的透明度和法規的執行。 以上是對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逐條釋義。根據這些法條,授信審議委員會需要合法和有效地審議和核准一定金額以上的放款案件、展期案件,以及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的案件。這些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農會的資金安全和保證放款決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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