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解釋如下: 1.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限。但資本支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會員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農會信用部在辦理放款時,一般的放款期限為短期和中期。然而,當涉及到資本支出時,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在涉及到會員住宅的放款時,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十年。 2. 農會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農會信用部在受託代放款項或者根據政府專案核定的放款時,不受前面提到的放款期限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農會信用部受託代理某個團體的放款,或者參與政府專案並經核定的放款,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放款的期限可以超過原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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