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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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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健全農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2. 2.農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置。
  3. 3.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一年內調整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第1項規定,財政部可以根據農會信用部的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來規定最低標準。這意味著財政部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則,要求農會信用部必須維持一定的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2. 第2項規定,如果農會信用部未能達到前項所設定的最低標準,財政部可以依據銀行法第36條第2項或第44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置。這意味著財政部有權對未達到最低標準的農會信用部進行相應的處置,以維護農會信用部的財務穩定。 3. 第3項規定,第1項所述的存款總額以年度決算為基準,農會信用部的淨值金額應該在新的年度開始後的一年內進行調整補足。這表示農會信用部需要在新的年度開始後的一年內,根據年度決算結果調整其淨值金額,確保達到規定的最低標準。 總結來說,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主要是針對農會信用部的財務基礎進行規範,要求農會信用部維持一定的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並在決算後的一年內調整補足淨值金額。如果農會信用部未能達到最低標準,財政部有權進行相應的處置。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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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為健全農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