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加強監事會職能,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應依照財政部之規定按期提出業務、財務各項報表,以憑審核。 前項內部稽核制度及應提出之各項報表由財政部規定之。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8條,信用合作社應加強監事會的職能,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此外,信用合作社也應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按期提出業務和財務的各項報表,以供財政部審核。 根據法規的要求,信用合作社需要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以確保業務的運作符合法規和財務的安全性。同時,信用合作社還需要按期提出各項報表,以讓財政部對其業務和財務進行監督和審核。 參考資料: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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