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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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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條,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這表示財政部經營著中央的信用合作社監管和管理工作,省、直轄市和縣市的信用合作社由相對應的財政單位進行監管和管理。 例如,財政部在2015年發布的《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這一規定確立了財政部的角色及職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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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