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條,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為財政廳,在直轄市為財政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這表示財政部經營著中央的信用合作社監管和管理工作,省、直轄市和縣市的信用合作社由相對應的財政單位進行監管和管理。 例如,財政部在2015年發布的《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這一規定確立了財政部的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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